前面说的我都能理解,我也同意,但到了这里:
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激起动物保护协会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里面的逻辑我大概推理下:我喜欢养羊,于是在某年某月我成立了一个保护协会,呼吁了一批和我志同道合的一样喜欢羊的人士进来,我们都成了动物保护协会的爱羊人士。有一天当我看到有人在卖羊、屠宰羊的时候,我喊了一批协会里的人过来,二话不说上去把这个人的店铺给砸了,还送进了ICU,在审我的时候我是否可以以我是动物保护协会的爱羊人士,被害人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羊肉,来成为我减刑的依据?
换句话来说,这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让爱狗人士们尝到了”甜头“,下次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来为自己开脱?
审判结果划重点:
被告人让受害者跪在地上给狗道歉,同时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继续殴打受害者;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5个人最后才判了4个月,这么轻的结果下居然还都缓刑了6个月。
所以说现在的法官判决就是不能信,一点公信力都没有。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因在“狗狗爱心”等微信群得知先前由于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的向某在家的消息,田某、冯某等人未经向某同意强行进入其家中,逼问其所杀狗的来源、杀狗地点、售卖狗肉原因等问题,遭向某否认后,他们强行将向某从家中带至室外,闻讯赶来的杨某和程某,先后动手殴打向某。
孟某、李某、程某、王某一行人在随后将向某强行带至一处弃土场,让向某交待并查找杀狗地点。向某被带下车后,孟某、程某等人让向某下跪,采用扇耳光、针扎皮肤、自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向某。其间,向某曾试图逃跑,但被孟某等一行人追回,整个非法拘禁、殴打过程持续时间近4个小时。
这些狗粉不仅仅犯了非法拘禁罪,还有私闯民宅罪,私闯民宅罪,故意殴打,寻衅滋事罪,五人有组织犯罪,已经是黑社会性质,应该严打。判得如此轻微,实在有损公信力!
以上内容摘自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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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无法理解,真的。
合理的,